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休闲渔业健康发展,加强海上休闲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休闲渔船)和休闲渔业平台(以下简称休闲平台)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辖区从事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规划、建造、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渔船是指船长10米及以上,载客12人及以下,从事海上渔业生产演示、垂钓、渔业观光等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平台是指取得中国船级社(CCS)检验证书,用于开展海上牧渔体验、海上垂钓、休闲观光、餐饮娱乐等活动的渔业设施。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含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本行政区域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活动管理和指导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总体布局规划,划定休闲渔船活动水域和休闲平台设置区域,负责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备案、统筹管理。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的备案初审、日常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旅游、海事、市场监管、公安、海警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休闲渔船活动水域和休闲平台设置区域,不得侵占航道、锚地、保护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区域。
第二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七条 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应由法人单位组织经营,并经所在辖区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优先支持产业链企业参与经营。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船舶可采取委托经营单位方式纳入经营管理。
第八条 经营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从事经营的休闲渔船或休闲平台技术参数;
(三)船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应急救援设施、人员信息;
(四)休闲渔船经营应提供停泊码头和航行活动区域信息,休闲平台经营应提供海域使用相关凭证;
(五)核定的生产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文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治污染管理制度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鼓励经营单位优先安排转产转业渔民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配置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贮集和防污染设施,实现含油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防止污染海域。
第十一条 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三章 休闲渔船管理
第十二条 休闲渔船应由捕捞渔业船舶、养殖渔业船舶更新建造或新建,鼓励优先使用玻璃钢材质等新型节能环保船型,并经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检验、登记,取得有效证书。
第十三条 休闲渔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设置游客固定座位;
(三)设置游客活动区域;
(四)配备救生、消防、通讯、导航、信号等设备;
(五)配齐合格的职业船员;
(六)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通导设备。
第十四条 休闲渔船必须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和船籍港,船体颜色统一刷色。
第十五条 休闲渔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条件应当满足准航安全要求,不得夜间出航;
(二)在指定的码头泊位上、下客,不得随意改变上、下客地点;
(三)不得超出划定区域航行、活动;
(四)船上人员按规定穿戴救生衣,不得超出核定载客人数;
(五)按核定的生产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六)休闲渔船出航后必须开启船位通导设备;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休闲渔船停靠码头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休闲渔船停靠的码头应为符合休闲渔船停靠条件的专用码头;
(二)设立游客上下专用通道,并设立扶栏、防护网和视频监控等技防设备;
(三)设立游客安全和防污染须知警示牌;
(四)配备用于保护码头水域环境的设施、设备;
(五)配备处置休闲渔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设施和装置。
第四章 休闲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取得海域使用批准文件,并按其规定的用海位置、类型、面积和使用期限建设、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 休闲平台执行建造、使用和运营报告制度。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休闲平台建造、初次运营和终止使用前向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通过中国船级社(CCS)的建造检验,取得初次检验证书,并在之后的每一个周年日,向中国船级社(CCS)申请年度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取得年度检验证书。
第二十条 休闲平台名号和船籍港由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渔船命名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 休闲平台拖航和安装作业前,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海事部门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并在起拖前和拖航就位后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二十二条 休闲平台实际载员总人数应不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总人数。
第二十三条 休闲平台报废后,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将休闲平台拖回港内进行拆解。拖航全过程应严格遵守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休闲平台报废后,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建立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应急救援机制。各县区政府应加强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安全监管,将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安全管理纳入海上抢险救援体系。
第二十五条 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休闲渔船的船长和休闲平台负责人对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必须配备应急救援、消防、通讯、导航、信号、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和安全救生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应建立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在游客活动区域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环保须知和疏散路线图,定期进行应急消防和救援演练。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应在登乘前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工作人员或安全员应加强对游客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九条 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在海上遭遇险情或游客发生险情时,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在接到遇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及所属海域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组织救援和信息上报。
第三十条 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为登乘工作人员、游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安全监管机制,加强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经营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自身或与渔船发生的事故由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与商船、公务船发生的事故由海事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闲渔业活动引发的治安案件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海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其他休闲渔业活动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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